民间借贷一万元每月一千元利息算不算高利

2024-11-15 08: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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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间借贷一万元每月一千元利息算高利。

根据题意,借贷本金为一万元,即10000元,每月利息为一千元,即1000元

根据公式:月利率=月利息/本金*100%

代入题中数据,列式可得:

月利率=1000/10000*100%=10%

根据公式,年利率=月利率*12

那么年利率=10%*12=120%

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120%>36%

所以民间借贷一万元每月一千元利息算高利。

扩展资料:

高利贷的借款方式:

1、大耳窿就是借钱一万元,只能得到九千元,但还款时却要支付一万三千元。而且,高利贷的利息是逐日起“钉”(利息),以复息计算,此谓之“利叠利”。往往借几百元,过了一年半载才还,连本带利可能要还几万。

2、驴打滚多在放高利贷者和农民之间进行。借贷期限一般为1个月,月息一般为3-5分,到期不还,利息翻番,并将利息计入下月本金。依此类推,本金逐月增加,利息逐月成倍增长,像驴打滚一样。

3、羊羔息就是借一还二。如年初借100元,年末还200元。

4、坐地抽一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1分,但借时须将本金扣除十分之一。到期按原本金计息。如借10元,实得9元,到期按10元还本付息。

利息(年)=本金×年利率(百分数)×存期

或 利息=本金×利率×时间

存款利息=本金×天数×挂牌利息(日利率)=计息天数×日利率

利息税=存款利息(应缴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

利率的调控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对利率工具的运用。利率调整逐年频繁,利率调控方式更为灵活,调控机制日趋完善。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作为货币政策主要手段之一的利率政策将逐步从对利率的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化。利率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对利率手段的运用,通过调整利率水平与结构,改革利率管理体制,使利率逐渐成为一个重要杠杆。

1993年5月和7月,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当时经济过热、市场物价上涨幅度持续攀高,两次提高了存、贷款利率,1995年1月和7月又两次提高了贷款利率,这些调整有效控制了通货膨胀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1996年5月和8月,1997年10月和1998年3月,针对宏观经济调控已取得显著成效,市场物价明显回落的情况,央行又适时四次下调存、贷款利率,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基础上,对减轻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利息负担,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利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利率

回答2:

算高利贷,民间借贷的年利率最多不能超过36%,一万元的利息,最高为三千六百元。

高利贷属于违法,无论是借贷的人还是还贷的人,往往都会因此走上不归路,导致不可挽回的过失发生,所以不建议当事人考虑此种借款方式。

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相关案列:

2011年,村民朱宝、朱猛等4人共同向他人放高利贷400余万元,其中,朱宝兄弟俩占大份额,借贷人用房子向其作抵押。2012年春节前后,借贷人跑路,朱猛便与另一个人住在借贷人的房子里。

2011年4月26日晚上,另外两名放贷者计划将抵押的房子卖掉,遭到朱宝、朱猛的拒绝,并发生争执。朱宝放心不下朱猛,27日那晚打算去朱猛住处陪他。

28日00:30左右,朱宝家人便接到了朱宝的求救电话。最终,朱家兄弟俩所驾驶的汽车被对方三辆车“追杀”,以时速180公里的速度撞上一辆卡车,两人当场死亡。

他们俩是本家兄弟,出生于1989年,老家在周家村,都与父母居住在邹平县城。这时,朱宝的女儿刚满2个月,朱猛刚结婚20天。

而今,邹平高利贷体系崩塌后,他们已经关闭了汽车租赁公司,因为租出去的车子收不回,大街上的债主和要债人太多了,看到对方的东西就抢走,而租车被抢的人往往都是欠债人,根本无力偿还车辆。

参考资料:法律法规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回答3:

1万元每月1000元利息相当于月利率10%,年利率即120%,属于高利贷。

新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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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4:

区分是否高利贷应看其约定利息为多少。

不建议考虑此种行为。    
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贷多办法索取债务时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议当事人考虑此种借款方式。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答5:

你好,属于高利贷,每个月超过百分之二的利息可以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