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丢失后的补办,一般有以下的四个步骤:
1、房产证丢失后,补办方需要携带身份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遗失登记;
2、经过查档后,房产档案局会出具产权证明;
3、补办方需要登报申明遗失的房产证作废;
4、补办方需要携带申请书、遗失公告等材料,办理房产证的补办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