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对公民的报案要及时处理,如果有玩忽职守、不作为行为的,可向其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你有两种救济渠道:一是委托律师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坚持机关申诉,要求警方依法查处。二是委托律师调查取证,依法提起刑事自诉。可以进一步联系咨询我。
1、派出所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不做为”,但是你不能直接起诉,只能先通过行政复议(派出所的上级直接主管部门)来解决,如果不满意结果,才能起诉!
2、叫你朋友做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已确定时候构成轻伤!构成轻伤的属于刑事案件,直接由公诉机关(就是检察院)直接公诉!
我认为当这些事情发生时不排除有人包庇,建议你用两种方式,一,到执勤警察的上级部门投诉,比如督察部门。二,借助媒体的力量。要不就凭你我一个小公民的话在某些人眼中就像小蚂蚁,是昨不出什么来的!
哎 你和政府讲法,政府和你赖着,你跟政府赖着,政府和你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