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您的房屋抵押贷款已办理,但房屋尚未交付,您并不需要继续还贷。理由如下:
一、房屋被毁后已不能实现购房人买房的目的,在这种情形下购房认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为从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按揭房屋在交付使用前毁灭,购房者可以房屋灭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合同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相应也可以解除,故购房者无须承担继续还贷责任。
(二)另一种情况,如果房屋已经交付的,您就没办法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了。
即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也就是说,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
事实上,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则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这意味着银行有权利要求法院对贷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资产实施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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