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正当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你工作的实际时间计算,标准为实际工资收入,5月19日以前解除:2500×2=5000元;5月19日以后解除:2500×2.5=6650元。(劳动合同法47条)
由于公司是无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47条标准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87条)5000×2=10000元。
支付了赔偿金后就无需再支付补偿金。
此外,如果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你,则需再加一个月替代工资25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如下: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下是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08.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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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月.共三年的合同.
估计是公司想规避法律用的,你签了就生了效
补偿金的计算: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的部分,不满一年按一年计,那从06.5到07.12,大于二年按二年计;2008年一月一日以后的部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这就是半年的,加上前面的二年,算呗,2500×2.5
二、解除合同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否则晚一天就要给相当一天工资的代通知金。
你可以要求2008年9月到2009年3月共7个月的双倍工资;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补缴2008年9月到2009年3月共7个月的社保费。北京孔律师
1、可以要求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同时可以要求补缴2009年3月以前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