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物权优先于债权是法定的,楼主所言的房屋在债权与物权关系上肯定是物权优先。而且,不论房子缺燃态上的债权关系如何复杂,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薄上伏源的登记信息为准。
其次,该房产既然在婚后经夫妻双方公证为共有,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成立并生效,应当受法律保护,房产是夫妻共有的。
再次,依约定夫妻双方都有权力对该房产进行买卖及处置,A将房产以买卖形式过户给A父,不属于无权处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无效或被撤销,基于该买卖合同的房屋过户当然也就不能发生效力)。但是基于B有该房一半的所有权,B当然有权要求A支付一半房款。
最后,关于A欠其父母的债,因为是婚前就已经产生的债务,B可以主张是单方债务,从而不需要承担偿还的义务。换句话说,当初买房子,钱怎么来的,和B没关系,因为婚后的财段拦产协议可以定义为A将房屋的一半所有权赠送于B,因此B基于该赠与合同合法取得房屋一半所有权而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楼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