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责任!
因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先由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车辆使用人赔偿。《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是指机动车所有将车辆出借给没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使用,这种情况下,车辆所有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只要是将车辆出借给有驾驶资格的人使用,出借人(车辆所有人)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49条
车辆借给无证者驾驶车祸致人死亡,驾驶者负主要责任,车主服连带责任。
因为驾驶人驾驶车辆导致事故,所以必须负责赔偿。因为无证驾驶,公安交警也会追究无证驾驶的责任。车主将车借给无驾驶证的人开车,有过错,不仅要承担连带责任,还要被追究借车给无驾驶证的人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你的全责,等着赔钱,坐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