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型城市是以本地区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城市。按照国务院《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关于资源型城市的界定,我国的资源型城市包括地级行政区、县级市、县和市辖区等4个类型的城市。资源型县级市和县(包括自治县、林区等)属于资源型城市范畴。
按照第1章关于生态文明的内涵、特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原则相关理论研究,经科学分析、整理、综合,可以给出生态文明视角下矿产资源型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和相应准则。
生态文明视角下矿产资源型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核心,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宗旨,遵循生态性(绿色)原则、公平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和共同性原则等原则,强调经济发展必须在资源环境的承载力范围内,与生态保护相协调,通过生态文明意识导向、生态文明行为建设(生态经济、绿色消费和科学规划等)和生态文明制度创新,以实现矿产资源型县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而矿产资源型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仅是其中的一个小系统。相应地,矿产资源型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应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性(绿色)、公平性、可持续性和共同性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