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出所没有行政拘留的决定权。是要对违法人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在紧急情况下,派出所可以先采取强制后再报请批准。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行行政强制行为,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以内依法对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而且要补办批准手续。
当场实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行为的,办案人民警官应当在返回单位之后立刻报告,而且要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的人觉得不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立即解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1、派出所没有行政拘留的决定权。需要对违法人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在紧急情况下,派出所可以先采取强制后再报请批准。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拘留 派出所虽然没有决定的权力,但却在很多时候负责具体执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做出的处罚决定是: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也就说派出所的决定权力仅在于警告和五百块以下的罚款。
那既然如此,派出所拘留、抓人、关人、扣押物品不全都是违法的吗?
这里我们需要分清决定和执行的区别。显然派出所是没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但是如果公安局决定了拘留,那么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可以按照公安局的决定执行拘留的。这就是我们经常看到情形。
因此在这里提示读者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你要留意盖的公章是派出所的章子,还是公安局的章子。如果是派出所的章子,那么其权力就是:警告或者罚款500元以下;而如果是公安局的,则可以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
派出所无权拘留人,更不能要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你说的拘留可能有误,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决定一律由公安局作出,派出所无权作出拘留决定!你的朋友可能是被派出所“传唤”,但是限制人身自由达29小时的话,派出所的行为同样违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