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市场管理

2025-05-06 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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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发展,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纷纷进入市场流通领域。金融市场也适度开放,投资出现多元化的趋势。地勘行业内部的企业化进程加速,一些企业出现兼并、重组、破产。进入风险勘查、开采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也越来越多。企业主体的变更要求矿业权资产重组或出售,迫切要求建立矿业权的流通市场。现实的经济活动要求法律、法规给矿业权的流通以合法的地位。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增加了准许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条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矿业权管理体制以及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矿业权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别是矿业权流转制度的确立为我国的矿业发展开创了一个新的局面,必将大大增强我国矿业权市场的活力,加强市场在矿业权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引导国内外资金对我国地质勘查业及矿业的投资,促进我国的矿业发展。

(一)矿业权流转及其形式

矿业权市场管理体制的一项核心内容是矿业权流转制度。所谓“流转”是指资产或资金在流通过程中的不断进行合理配置和保值增值。因此,矿业权流转是指矿业权在其流通过程中,在不同持有者之间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周转过程中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矿业权的流转方向是多样化的,可以由国家到企业(包括各种经济类型),也可以由企业到企业,也可以由企业到国家。

按照矿业权流转的方向和对象,一般将矿业权流转分为两种形式:即一级矿业权出让市场和二级矿业权转让市场。

1.矿业权的出让

一级矿业权市场是指矿业权作为资产初次进入流通所形成的市场。我国在矿业权管理上实行的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登记许可证制度。初次投入市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都是国家垄断的,一般采取出让的方式。国家可根据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矿产资源存在形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出让形式,如授予、协议、委托、招标和拍卖等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

2.矿业权的转让

二级矿业权市场是一级市场的延伸和扩大,是指矿业权人为了经营的目的将矿业权再次投入流通所形成的市场。其流转是在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流转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出售、作价出资、股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等。二级矿业权市场的转让是有条件的,必须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运作。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转让

新中国成立以来,地勘工作一直是国家财政投资,国家投入了大约800亿元人民币地质勘查费用于各类地质勘查工作,取得了大量的地质勘查成果,也形成了大量的矿产地。其中,有些矿产地已被矿山无偿占用,申领了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即成为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有些目前仍在进行矿产勘查活动,即成为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既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又是某些矿业的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外;还应享受国家作为矿业权人的投资权益。但随着政企分开,国家政府机构主要是以社会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身份参与矿业收益的社会再分配。

对于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国家主要以特殊的民事主体身份参与他们的转让和收益过程。1998年发布的两权转让办法规定,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必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转让后的收益根据地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1996年颁布的《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中对地勘成果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转让的收益,按其实际成本数转成国家基金,作为国家投入地勘单位的资本,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矿业权流转制度

前已述及,矿业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矿业权一级市场的出让和二级市场的转让两种基本方式。矿业权流转制度也可以分为两个相应的基本制度,即矿业权国家出让制度和矿业权转让制度。建立探矿权和采矿权流转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建立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为核心的国家出让市场以及以市场供需为核心的、以经济利益为驱动的二级转让市场。

1.矿业权国家出让制度

国家出让的一级市场,是两权流转制度的第一个环节。探矿权和采矿权呈纵向流通,国家以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身份,把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投入市场运行,国家对该市场有垄断性。表现为政府与矿业权申请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基本上均由政府根据国家的整体利益,特别是不同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及经济发展的总体需求来确定出让形式。例如,对于一般矿产地,尤其是在矿产前景不明朗的空白区块出让探矿权时,经常使用申请批准,即根据申请人的先后顺序,将探矿权授予最先申请者。申请者只须按面积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就可获得探矿权。对于一些已知矿产地,招标出让矿业权更为常见。对于我国今后的矿业权出让市场来说,竞争性招标方式、协议方式、委托方式及拍卖方式都有可能存在。除非矿业权人自动放弃矿业权,或由国家收回后再度出让,否则同一矿产地的矿业权只能出让一次。

2.矿业权转让制度

以探矿权为例,探矿权申请人在从国家出让取得了探矿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投资勘查,找到矿或取得一些有价值的发现的情况下,都有可能进入二级市场,申请矿业权的转让。受让人经过批准获得探矿权之后,经过一定的勘查投入和勘查阶段,也有可能再次进入矿业权二级市场进行转让。一个矿业权如果符合转让条件,经依法批准,可以多次转让。采矿权也是如此,作为采矿权人的不同主体,出于各种原因,都可以将采矿权拿到二级市场,以市场交易行为进行一次或多次转让。

二级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矿业权呈横向流通,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政府只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对矿业权转让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可以说,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才真正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原则以及利益驱动原则。当然,现在还存在着许多原来从国家无偿获得的矿业权,国家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地勘费投资,如果这些矿业权要转让,不论现在是谁持有,都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国家的地勘费投资都要在评估的基础上予以补偿。

(四)矿业权市场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国家对矿业权市场必须依法管理,严格杜绝在矿业权交易中牟取暴利,其管理的重点是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衡量是否进行炒作的标志是矿业权持有人是否按法定要求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如获得矿业权者不做任何工作或资金投入,转手即出卖矿业权获取暴利,即可视为炒作矿业权行为。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从矿产资源储量的核实入手,把住储量关、勘查投入关、采矿基建投入关、勘查者和采矿者的资质关,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护矿业权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为资产的合理流动服务。结合国民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为优化配置矿业权资产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探矿权的转让,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必须具有勘查单位资格证,或者与具有勘查单位资格证的单位组成勘查合伙人,才有资格进入探矿权市场进行探矿权交易,以保证探矿权获得者是以勘查、采矿为目的。如严格检验转让方是否完成法定最低勘查投入工作量。

采矿权的转让,要求转让方必须出据具有储量审批资格的组织核实的保有储量报告。受让方要有充足的资金和技术、管理能力经营矿山。大、中型矿山的采矿权转让还要提交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组织出据的评估报告。

矿业权的转让要按程序进行,首先必须保证矿业权的真实性,杜绝欺诈行为,交易过程必须公开,转让矿业权的双方必须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进行,转让双方要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转让申请的有关表格,接受管理机关的审查,进行转让登记,审查批准后,到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矿业权许可证书。其转让行为才能合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