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你俩文件看看。中央有文件,但各省市不一定执行,很无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43号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动会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与工龄折算
一、提前退休的年龄条件
国发〔1978〕104号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同时,“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二、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年限条件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实际工作年限。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侍毕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4500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4500百米高山高原地区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三、折算工龄
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四、折算工龄与退休待遇
目前企业职工退休时是按照《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春姿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豫政〔2006〕29号扒谈绝)计算养老金,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过渡期为2006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五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在按老办法,即豫政〔1998〕22号文计发养老金时,其中有一项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