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街道,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直辖市以及副省级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是处级干部,地级市以及其他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科级干部)。
街道办事处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有极少数的行政村。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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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是事业吧,党工委可能是公务员。
一般是市财政开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