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的异同
规定丁男(2160岁)、中男(1820岁)受田一顷(百亩)。疾病残废者受田40亩。寡妇30亩,如为户主则为50亩。所授民田2/10为永业田,子孙可以继承。三年之内每亩种桑50棵,榆、枣各10棵,不适合上述品种地区,可以其他果木代替。8/10为口分田,身死则归还国家,授与他人。在地广人稀的宽乡,工商业者也受田,比农民减半;在地少人多的狭乡,工商业者不受田。唐代均田制有以下几个特点:授田对象为男丁,妇女不再受田;限制土地买卖的规定放松,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有时(如迁往宽乡时)也可以出卖。另外,奴婢不再受田,只给园宅地(五口一亩,一般人三口一亩)。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颁行租庸调制:每丁每年缴纳租粟二石,户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shi诗〕各二丈,绵三两。如果缴布,则加1/5,即二丈五尺,麻三斤。规定每丁每年服役20天,闰年22天。如果不服徭役,可纳绢或布代役,一天折合绢三尺,称为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额外加役,不得超过30天。唐代的庸,正式把部分力役税转变为实物税。
租庸调制起源隋唐,内容是受田农民除交纳租调外,不去服役的可纳绢或布代役。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
2.两税法起源唐,内容是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
3.一条鞭法起源明朝。内容是把田赋,徭役,杂税合并,分摊在田亩上,征收银两。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租庸调制起源隋唐,内容是受田农民除交纳租调外,不去服役的可纳绢或布代役。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
2.两税法起源唐,内容是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