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现在关于要对宅基地发证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2024-11-13 10: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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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农村宅基地统一发证确有其事,最新规定是:国土资源部于2008年7月14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详细内容你可在这个网址去看http://hi.baidu.com/wmq1948/blog/item/c90232514fdcba898d543065.html),主要内容:
(1)各省国土资源部门应于2008年底前将本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全国2009年底完成。且宅基证必须发到农民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不得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
(2)对新、旧两类宅基地的发证:“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
(3)重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而“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此条使小产权房无法登记发证】”。
(4)对于现实中多占宅基地的登记发证:一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建房用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二是自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农民建房用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三是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建房用宅基地,超过规定限额的,应“按照实际批准面积”登记。应“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并“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5)《通知》首次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征地拆迁补偿的依据:“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而各地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2、你要的河北省的最新情况我还没看到,请你关注省国土资源厅的信息。以上我是从《燕赵都市报》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