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定。本条共分四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定。在现代社会中,经济发展成为社会发展的首要因素,作为经济发展的命脉之一的道路交通的发展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由于汽车普及率的提高,道路交通拥挤塌芦的状况日益严重,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交通环境不断恶化。为了解决道路交通问题,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加强道路交通信号的管理和运用尤为重要。道路交通信号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特定的内容,向车辆驾驶人及行人发出能否通行或者如何通行的信息,它的主要功能是用以管理和疏导交通。我国的交通网络犹如一盘棋,要使其通行顺畅,安全有序,必须在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便于人们掌握和识别,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交通信号的规定。交通信号是指挥车辆和行人前进、停止或者转弯,向车辆驾驶人和行为提供各咱交通信息,对道路上的交通流量进行调节、控制和疏导的以光色信号、图形、文字或者手势表示的特定信号。交通信号即是车辆驾驶人和行人的安全保护神,又是交通警察纠正违章、处理交通事故的执法依据,同时通过交通信号对道路上交通流量的调节、控制和疏导,以达到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的安全畅通的目的。根据本款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路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是指设置在道路交叉路口交通通行的灯光设备。交通信号灯是对车辆和行为实行或停或行交替的继续式指挥疏导,把不同方向的交通参与得从时间和空间上隔开,先扣通行,避免相互干扰,减少冲突点和交织点,使处在相互矛盾的交通环境中的车辆和行人有秩序地通过交叉路口,保障交通的安全畅通。交通信号灯主要包括:指挥信号灯、车道路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交通标志”,是指用图形符号和文字,配之以特定的颜色,向车辆驾驶人及行人传递特定信息,用以管制、警告及引导交通的安全设施,是管理道路交通的重要设施之一,它在现代交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可以有颜色地组织交通流量,关副省长交通事故,预防交通拥堵,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主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等;辅助标志,是一种与主标志配合使用的特殊标志,附设在主标志的下方,对主标志起辅助说明作用,不能单独使用,可分为表示区域、距离、时间、车辆种类、警告禁令理由等。“交通标线”,是指以规定的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其他导向装置,施划于路面或其他设施上,用以管制和引导的交通安全设施,它可以和交通标志配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交通标线包括:指示标线、禁止标志、警告标线。“交通警察的指挥”,是指由交通警察通过手势、指挥棒进行指挥、引导和疏导交通的行为。交通警察手势信号主要包括:直接行信号、直行辅助信号、左转弯信号、左转弯辅助信号、停止信号、停止辅助信号、右转弯信号、减速慢行信号、前车避让吵高后车信号、示意违章车辆靠边停车信号等。车辆和行人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与交能警察指挥不一致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车辆、行人的通行和停止,怎么通行怎么停止,都在以交通警察的指挥为准。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可以扣留其非机团碰带动车。
《道路戚裂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枝毁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猛仔备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绝竖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老宏慧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侍答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