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摔伤幼儿园需要承担责任吗

2025-01-05 16: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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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侵权法第38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行为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幼儿园期间,无论是上课就读、课间休息,还是吃饭、午睡,其监护责任都由幼儿园承担。幼儿园完全有义务对孩子们的各个具体行为予以监护。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后,家长可以要求园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交通费,如果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家长除了上述的费用外,还可以追加精神赔偿费,但是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而校方所说的孩子家长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是家长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因为校方的责任导致小孩子受伤,是校方的侵权责任,这与前面的保险合同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校方的辩解理由,因此校方应当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