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函项不能成为它自身的主目,因为函项的标记已经包含着它自身的主目的原型,而且它不能包含自身。比如说,如果我们假设函项F(fx)可以成为它自身的主目,那么这时就会有一个命题“F(F(fx))”,其中的外函项F和内函项F必定有不同的指谓;因为内函项具有Φ(fx)的形式,外函项具有Ψ(Φ(fx))的形式。对于两个函项来说,只有本身不标示任何东西的字母“F”是共同的。如果我们把“F(F(u))”写成“(∃Φ):F(Φu).Φu = Fu”,这一点马上就清楚了。这样罗素的悖论就消除了。
正则公理(regularity axiom,RA):对所有非空集合A,存在A中的元素m,使得m和A的交集是空集。
一种更严格的说法如下:
这里我们对m和A的交集是空集的理解是举例:例1 在集合A={1}中,令B=1,不难发现,它满足RA。
例2 在集合A={{1},1}中,若令B={1},它不满足RA。但若令B=1,依然满足RA。
下面我们通过RA证明:不存在这样的集合,它是其自身的元素。
现在再看罗素悖论,
本身分子集合是指集合以其自身为元素,在公理集合论中我们已经证明不存在这样的集合,它是其自身的元素。所以罗素的这个定义本身在公理集合论中是不合理的,在罗素那时并没有公理集合论,定义一个集合完全凴藉的感觉,後来人们通过公理的方法去界定集合,将这种本身分子集合排除在集合论以外,最终避免悖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