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 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 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