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赃物(返还当事人),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予以罚款,行政拘留。
1、第5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2、第6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