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9月1日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除了需要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以外,只需出示(而非提交)加盖公章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及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