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不得给小规模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过到了具体的工作中还是有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使小规模企业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能抵扣的。
财税2016第36号文件明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执行一般计税法的才能抵扣,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的企业不得抵扣。
不是一般纳税人,接收增值税专票,不但不能抵扣而且要先认证、后抵扣、再做进项转出,否则这张发票在税控系统比对时形成滞留票,给双方造成稽查的麻烦。
1、受票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发生经济业务事项时,不应向开票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基于:索取的专票无意义;影响税务系统对专票的稽核比对工作;
3、可见,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宜索取专票;
4、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只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代开专票,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超出营业范围的应税服务或者劳务,应当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