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冻结一张或者数张,并不是全部,但是冻结的是你余额最多的。想要解冻,就要按规定及时缴纳罚款,等到法院完成了相关的适宜,不需要冻结的时候就可以解冻。一般冻结的期限是半年,但是法院是可以追加到一年或者永久冻结的。所以不要存有侥幸心理,改缴纳罚款的就尽快缴纳,一面有更大的损失。
扩展资料:
具体内容
司法冻结与准司法权差不多
详解: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赋予了中国证监会以准司法权,而证监会出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更是对准司法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让广大股民感觉到准司法权正切切实实地向我们走来。毫无疑问,证监会拥有准司法权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利好,我国证券市场违法犯罪案件屡发不止的现状可望得到改善。
司法冻结主要特征
这次新证券法修改新增的执法权,最重要的执法手段之一就是冻结、查封权。作为执法程序的规定,《实施办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解决谁申请、谁审查、谁决定、谁执行、谁监督的问题,严格规定证券监管机关冻结、查封和限制证券买卖的实施步骤,各环节相对独立,各负其责,分工合作,保障执法过程的规范化。
二是统一申请书、决定书、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的内容、格式,告知当事人及协助执行单位的权利、义务及配合责任,提高相关措施的实施效率。
依照法律规定,证监会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涉案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冻结、查封措施:
一是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二是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三是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四是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五是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
对于什么是重要证据,哪些情形属于可能转移、隐匿、伪造、毁损,在办法中都有详细规定。
司法冻结主要对象
冻结、查封的对象主要有哪些?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及重要证据。主要包括:涉案当事人资金账户和银行账户的资金和存款;证券账户中的有价证券;动产(如办公设备)、不动产(如房屋)、特定动产(如汽车)及其他财产权(如股权);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不可替代或者具有惟一性的重要证据。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冻结、查封的当事人也并不是完全无可作为。《实施办法》设置了多渠道的救济措施,比如实施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执行人员应该听取并记录;账户被冻结后,证券持有人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将该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解冻;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解除冻结、查封措施;涉案当事人对冻结、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司法冻结
司法冻结银行卡,即可能是其中一张,也可能是全部。
冻结银行卡,关键要看卡里有没有钱,有多少钱。
如果债务人有十张卡,其中一张卡里有100万元,债务是10万元,法院就只能冻结这一张卡里的10万元,其余卡不会冻结,就是这张卡里的其余90万元也可以取出来。
如果债务人10张卡里都有1万元,法院每张卡都会给冻结。
司法冻结就是冻结你名下所有银行卡帐户,而不是只冻结其中一张银行卡。
这个司法冻结是冻结你所有财产包括你所有银行卡
如果是财产冻结 无论是那个银行的储蓄卡只要是你的名字 都会冻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