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果这家国企属于国资委的话,那么除了国资委自己招标需要回避外,其他的单位的招标这家国企都不用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