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政府所属国有企业是否可以成为当地政府采购服务的承接主体吗?是否需要回避

2025-03-13 16: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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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如果这家国企属于国资委的话,那么除了国资委自己招标需要回避外,其他的单位的招标这家国企都不用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