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负全责驾驶证怎么处理?

2024-11-05 01: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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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将其带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驾驶证: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6.使用他人驾驶证的;
7.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但扣留1日折抵暂扣期限1日。
(二)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当事人机动车的情形: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扣留机动车上货物的处理按下面的规定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5条、第156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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