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朝代大体归纳一下.有点繁琐,你先看看吧:
西周为维护血缘宗法和等级制度,确定“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以及五礼(吉凶军宾嘉);婚姻缔结三原则、六礼、七出三不去;
魏晋南北朝时期《魏律》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北齐律》准五服以治罪;《北魏律》官当;《北齐律》重罪十条.
汉朝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唐朝《永徽律疏》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出入罪,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明朝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清朝死刑复审后按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四种处理模式;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点睛之语。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引礼入法”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其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它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其间经历了上千年曲折渐进的发展过程,最终积淀成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法律。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一)引礼入法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点睛之语。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引礼入法”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其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它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其间经历了上千年曲折渐进的发展过程,最终积淀成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法律。
(二)礼法融合
从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标志就是礼、律并重。到曹魏后期,人们己常把刑与礼相提并论,《三国志·魏志·刘庚传》载:刘庚“与丁仪共论刑礼,皆传于世”。由此可见,此时,礼刑己被人并提。
(三)礼法合一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期。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透过唐律可以发现礼与法的内在联系,可以体验礼是怎样溶化于法的,可以印证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二者互补而不可分的关系。正如《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引礼入法”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于礼以为出入”是成熟的唐律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具有以下的特点,也就是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念,作为唐律的思想基础。把封建的“礼”和“法”,紧紧揉合在一起,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以法的强制力来推行礼的规范,又以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
二、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特征
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法律与西方宗教影响下的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的不完全成文化、不规范化
儒家的礼法思想的一个很明显的特征便是融礼于法、融法于礼,因此,很多时候法律和礼是很难区分或者说相互融合的,但是法律于礼在本质上应该是有所区别的,起码来说法律应该普遍是强制性的、成文的、规范的,而礼则应该是任意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