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支票在转让的过程中有一种是转让支票出去的人要在支票背后签名(或盖章),称为背书。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
扩展资料:
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和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占有票据并能证明票据上背书连续不中断的,被认为是合法持票人,与此相关,审查背书的连续不间断,但不负责认定背书人签名的真伪,构成付款人的所有义务,付款人对票据上背书连续之人付款,因而免责英美法处理方法之要点有三:
一是,依据背书形式连续而取得票据这一程序本身,并不授予持票人以完整的票据权利,只有从有权转让者处取得票据者,才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出现在虚假不真实背书后的所有持票人,均非票据权利人;
二是,付款人对虚假不真实背书后的持票人付款,并不能免除向原票据权利人(即失票人)再次付款的法律义务;
三是,虚假不真实背书后的持票人不能向原票据权利人的前手追索。鉴于历史演变及法律理念的不同,虽然认定票据背书连续的“实体规则”存在着区别,但就法律技术方法的逻辑结构而言,两大法系自成体系的规则在各法系内部的调节机理并不存在冲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背书
假如甲收到一张转账支票想转让给乙入账,甲就需要在支票背面背书,表明票据权利的转移。如果乙还要转让给丙,那么乙也需要继续背书。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甲收到的支票是对方从A银行签发的,而甲的银行账户在B银行,甲可以直接拿到a银行去入账,如果甲觉得a银行不方便,希望拿到b银行去入账,那么甲要在支票背面背书,等于委托b银行代为向a银行收款。
就像楼上的同学所说,在支票上签章的人对支票的支付负有连带责任。如果丙拿到支票以后,支票不能兑现,他可以向前面任何一位追讨。
你知道什么叫“支票背书”吗?
就是把支票交给另一个人,在后面签章,再付给第三者,到时候假使不能兑现,由签章的那个人对第三者负责。
如果你刚开始做生意,开期票,别人不知道你的底细,不敢接你的支票,就可能要你找个“有头有脸”或“他信得过”的人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