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四条是什么?

2025-03-12 03: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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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