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听证范围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 2、申请听证的时间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3、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3)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代理 ; (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 和行政处罚建议; (6)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