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B公司之间货款的结算方式应属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B可以拒绝。双方协商或按合同法进行补正。2、B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不充分,不能以未支付对价为理由拒付。可以从票据的无因性方面考虑这个问题。但可以票据的真伪拒付。3、D.C不是连带责任,后手可向任一前手追索。拒付理由不成立。4、C对票据承担赔偿责任。因C是变造了票据,提供的是无效票据。5、不承担连带责任。
太难
难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