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拟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职位分类和科级(含科级)以下人员的职数管理、录(聘)用、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工作。
2、负责区行政机关科级以下(含科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考核任免工作。 综合管理区行政机关科级以下(含科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以及行政申诉、控告工作。
3、负责隶属或挂靠我区的干部出境政审工作。负责全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区内外的调动和接收安排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 4、负责全区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归口管理人才服务、考试测评和人才市场机构。负责全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参与制定知识分子政策,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和职称评定工作。
5、制定全区公务员、职员培训规划;管理和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工作。 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编制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招、调工计划。
6、协同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引进国外、港澳的智力工作和接收安排出国人员来我区工作。 代管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及以下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