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工龄津贴发放标准: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的,每月10元。
护龄津贴是为了贯彻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为护师护士等发放护士工龄津贴,以鼓励她们长期从事本职业。
扩展资料
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1、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计算护士津贴工龄。
2、因冤假错案而间断护理工作,平反纠正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间断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3、护士和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岗位的,其护龄、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4、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到地方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中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5、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期间,可计算护龄。
6、正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护龄津贴。如再调回护理工作岗位从事护理工作,其前后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龄津贴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护士条例
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
另外发给护士工龄津贴: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的,每月10元。
扩展资料:
1、从事护理工作不满20年的护士,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10%护士津贴的部分不再享受,并执行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
2、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护士,因工作需要,经医院批准调离护理岗位后,在我院从事其他工作者,享受10%护士津贴的部分。
3、凡是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岗位的,经医院同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者,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也一律从调离后第2个月起停发10%护士津贴部分。
4、调入人员在原单位工龄满20年,调入我院未从事护理工作的不得享受10%护士津贴。
5、现不在规定范围内的护理人员,在本院从事护理工作不满20年的,取消10%护士津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龄津贴
法条内容:为了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教育工作,中国从1986年7月1日,开始实行教龄津贴制度.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具体标准为:
从教满5年 教龄津贴3元/月;
从教满10年 教龄津贴5元/月;
从教满15年 教龄津贴7元/月;
从教满20年 教龄津贴10元/月.
教龄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绩效工资规范后,教龄津贴仍按原国家规定执行。
卫生部关于护龄津贴、教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86)卫人字第158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6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
根据此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教龄、护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包括1985年7月1日以来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并均从1986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不补。
实行护龄津贴以来,有些地区和单位反映,少数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的护理人员,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1号文件附件二《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精神,特进一步明确:今后,凡是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包括本人要求、经领导同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也一律从调离的下个月起停发护龄津贴。
发布部门:卫生部 发布日期:1986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1986年11月11日
卫生部关于护龄津贴、教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86)卫人字第158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6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根据此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教龄、护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包括1985年7月1日以来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并均从1986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不补。
实行护龄津贴以来,有些地区和单位反映,少数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的护理人员,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1号文件附件二《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精神,特进一步明确:今后,凡是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包括本人要求、经领导同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也一律从调离的下个月起停发护龄津贴。
发布部门:卫生部 发布日期:1986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198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