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提出有时效的限制。1、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2、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