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日前开始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纪录,无致人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