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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款的核算分为取得借款、期末计息和到期偿还三个阶段。
1.取得借款
借:银行存款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长期借款——本金
注意:当取得借款与合同约定的数额不一致时,则有“利息调整”,也就意味着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不一致,后续期间涉及利息调整的摊销;若取得的借款就是借款合同约定的数额,则没有“利息调整”,也就意味着实际利率和合同利率是相同的。
2.期末计息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①
贷:应付利息 (本金×合同利率)②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倒挤)③=①-②
注意: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改为“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
3.偿还本金
借:长期借款——本金①
财务费用等④
贷:银行存款②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③
【例】某企业为建造一幢厂房,于20×9年1月1日借入期限为2年的长期专门借款1 500 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借款利率按市场利率确定为9%,每年付息一次,期满后一次还清本金。20×9年初,该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价款共计900 000元,2×10年初,又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费用600 000元,该厂房于2×10年8月31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假定不考虑闲置专门借款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或者投资收益。
该企业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9年1月1日,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1 500 000
贷:长期借款——××银行——本金 1 500 000
(2)20×9年初,支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厂房 900 000
贷:银行存款 900 000
(3)20×9年12月31日,计算20×9年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费用时:
借款利息=1 500 000×9%=135 000(元)
借:在建工程——××厂房 135 000
贷:应付利息——××银行 135 000
(4)20×9年12月31日,支付借款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银行 135 000
贷:银行存款 135 000
(5)2×10年初,支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厂房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0 000
(6)2×10年8月31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该期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1 500 000×9%/12)×8=90 000(元)
借:在建工程——××厂房 90 000
贷:应付利息——××银行 90 0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厂房 1 725 000
贷:在建工程——××厂房 1 725 000
(7)2×10年12月31日,计算2×10年9月至12月的利息费用时:
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1 500 000×9%/12)×4=45 000(元)
借:财务费用——××借款 45 000
贷:应付利息——××银行 45 000
(8)2×10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银行 135 000
贷:银行存款 135 000
(9)2×11年1月1日,到期还本时:
借:长期借款——××银行——本金 1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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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款是项目投资中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一个投资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光靠自有资金往往不够,需要向外举债。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一一本金”科目;如存在差额,还应借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
实际利率高于合同利率时: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应付利息
实际利率低于合同利率时,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在借方,实际利率和合同利率一致时,就不存在长期借款—利息调整了。
企业归还长期借款的本金时,借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按已计提的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应按归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差额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制造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