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的房产属于善意取得。贵阳中院2006年5月24日做出赔偿决定书和2007年8月9日做出民事裁定书都不符合法律程序。 因为赔偿决定书要退还的原房产已经是你们的合法财产,因此中院在做出赔偿决定书之前应将你们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法庭审理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民事裁定书中你们既不是被告也不是第三人,凭什么查封你们的合法房产啊? 建议你们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同时请求检察院抗诉,还建议你们去市政法委和市人大反应问题。 千万不要轻易搬离原房啊。国家赔偿可不是容易得到的。清镇法院有错只能由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