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废标经常被投标方所利用,作为限制或排挤投标方进入竞争的手段,目前法律对废标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