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的本意是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获得他人财物,在法律上加了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以占有为目的。
就你所描述的情况,由于无法判断老师是否以占有为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盗窃;但老师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个人隐私权,对学生的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也应该负相应的责任。
没收学生的东西,这种做法本身就值得商榷。除非学生拥有的物品对公共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否则老师无权没收;就算是没收,也不代表老师对这些物品拥有财产权或者处置权,而是应该将这些物品交给学生监护人或者相应的国家公安机关。如果老师没有这样做,也不归还,就可以认为是蓄意侵占。
不!
1 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没有! 2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在未告知同学或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拿走学生物品,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识,那么构成盗窃罪
老师在未告知同学或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拿走学生物品,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识,那么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