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遗嘱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2025-04-22 13: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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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没有注明年、月、日的遗嘱的效力
有的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中并未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此种遗嘱的效力应分情况讨论。
1、自书遗嘱
如果自书遗嘱的遗嘱人只设立过一份遗嘱,且在其生前成年后从未出现过无遗嘱能力情形的,那么该遗嘱中即使没有注明立遗嘱的日期,也应有效;如果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遗嘱人生前曾有无相应意识能力的情形,难以保证遗嘱人不是在此无相应意识能力的时间内设立遗嘱的,则该遗嘱无效;如果利害关系人不能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不具有相应的意识能力,则该遗嘱可以有效。
在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时,如果数份遗嘱中均未注明遗嘱的设立日期,也未说明其他遗嘱的效力的,而就遗嘱是否有效有争议的当事人又不能证明数份遗嘱设立的先后时间,那么,数份遗嘱都应归入无效;如果数份遗嘱中虽均未注明设立日期,但其中一份遗嘱中明确指出其他遗嘱无效的,则可以推定遗嘱人是以这份遗嘱撤回了其他遗嘱,该份遗嘱为遗嘱人的最终意思表示,也就应认定该份遗嘱有效,而不应认定各份遗嘱全无效,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判定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中未注明年、月、日的,可以由见证人证明该遗嘱是否确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各见证人均能独立地一致证明遗嘱人于设立遗嘱的时间内具有相应的意识能力,或者在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情形下能够一致证明该遗嘱为立遗嘱人最终的意思表示的,则该代书遗嘱应为有效。否则,该代书遗嘱无效。
二、打印遗嘱的效力
1、有遗嘱人亲笔签名的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如果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可以视为自书遗嘱。当然,遗嘱人须在打印的各页遗嘱上都亲笔签名,且不能留有空白。
2、以盖章或按手印方式签名的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如果并非立遗嘱人亲笔签名而是盖章或按手印的,应视同代书遗嘱,即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由见证人证明该打印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口头遗嘱的效力
只有在危急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才能有效,在非危急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不能有效。《继承法》第17条第5款中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依此规定,只有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的口头遗嘱,才符合形式上的要求。然而,因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形下做出的,此时未必能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事发现场。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通信方式将其设立遗嘱的真实意思告知见证人的,见证人虽不在遗嘱人的身边,但只要见证人能够一致证明事发时收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的口头遗嘱也可成立有效。
四、未经审批的公证遗嘱的效力
公证遗嘱仅表明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并不表明遗嘱内容就是有效的。未经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遗嘱不成立。但遗嘱符合其他形式的,成立其他形式的遗嘱。
五、录音遗嘱的效力
对于录音遗嘱,遗嘱人在录制完遗嘱后,应将记载遗嘱内容的磁带或光盘封存,遗嘱人、见证人在封口上签名。录音遗嘱在继承开始后应在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到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录音遗嘱未密封或者密封的录音遗嘱在继承开始前被拆封的,遗嘱无效。
六、共同遗嘱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未规定共同遗嘱的效力,既没有禁止共同遗嘱,也没有将其作为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在理论和实务上对于是否承认共同遗嘱也就有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的观点。一般来说,只要共同遗嘱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可认可其效力,而不必完全不承认共同遗嘱。特别是在我国夫妻间设立共同遗嘱的情形也还是不少的,若仅以二人合立遗嘱就完全否定遗嘱的效力,不符合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