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
属于工业产品,本身并非食品,不能单独作为食品来食用,是为了食品生产加工需要才加入到食品中,并且其中有些物质还有一定毒性。因此,列人允许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根据这一规定,凡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风险评估审核后证明安全可靠。
因此,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满足安全可靠性,其次是技术上确有必要。也就是说,对于经风险评估证明不具备安全可靠性,尽管技术上确有必要,也不得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或者即使经风险评估证明具备安全可靠性,但技术上没有必要,也不得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
已经列入使用范围的,应当将其从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中删去,包括不允许在某些食品生产中使用该物质即缩小该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范围,还包括彻底将其从食品添加剂目录中删除,禁止任何食品生产中使用该物质。为了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安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还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
这样,有利于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