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文献从博弈论的角度研究不同主体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行为。包括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两主体间的博弈分析,政府、科研单位、企业三主体间的博弈分析以及政府、中介机构和成果供需方四主体间的博弈分析。
(一)两主体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博弈分析
从博弈论出发分析科技成果转化,国内大部分学者都集中在对两主体,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博弈分析。
刘和东(2008)认为技术交易和商业化协作是学研方与企业合作创新的两种主要方式,并通过一个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学研方和企业的合作创新方式及合作伙伴选择的影响因素。得出:学研方-企业合作创新方式的选择受技术本身的价值、创新的市场价值、学研方与企业创新能力等多方面的影响。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若采用技术交易,企业并不在乎学研方的创新能力;若采用商业化协作,企业将选择创新能力强的学研方作为合作伙伴;而学研方更希望与技术学习能力强的企业合作。陈程、刘和东(2009)在此基础上,通过一个不对称信息模型的建立,进一步分析了学研方和企业的合作创新过程,得出结论:①合作开发情况下,双方利润的分配与科技成果价值、商业化后预期利润相关。科技成果价值越大,企业利润分配比例越低,企业越不愿意合作开发;商业化成功后预期利润越大,企业利润分配比例越高,企业越愿意合作开发。②市场交易情况下,市场交易价格和科技成果价值以及商业化后预期利润相关。科技成果价值越大,市场的交易价格就越高;商业化后的预期利润越大,科技成果的市场交易价格也越高,学研方就越愿意进行排他性市场交易。③在非排他性市场交易情况下,学研方和企业可以获得比排他性情况下更多的利润。④无论哪种合作方式,企业都可以获得比学研方更多的利润。⑤只要利润增加额超过成本增加额,高校和企业将采用合作开发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罗炜、唐元虎(2002)认为技术越先进、越复杂(技术本身的价值越高),企业与大学更可能采取技术交易的合作方式;相反,技术商业化后的市场价值越高,企业与大学更可能采用商业化协作的合作方式。杨东升等人(2010)通过研究认为技术成果的研发和转让成本的大小对于企业选择合作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一项技术成果的研发和转化难度较大,则企业将会选择直接转让的合作方式,以避免自主创新而带来研发成本过高,更好地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反之,企业更愿意以合作研发的方式与高校合作。这样不仅能够获得技术商业化所带来的直接收益,还可以通过参与研发过程,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
张会云、唐元虎(2002)利用博弈原理对企业采用技术创新的决策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一项技术创新投放市场后,各潜在采用企业的采用时间有先有后,每个企业都存在一个采用技术创新的“最佳时机”,在这个最佳时机到来之前,企业采取等待或观察策略。由于采用技术创新的企业并不是唯一的,其他企业的采用行为与时机、已采用企业数量、已采用企业的采用效用,都会影响本企业采用的时机选择,因此,企业采用技术创新的决策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企业选择最佳采用时机的博弈问题。
刘宇宸、刘威(2008)建立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完全信息博弈模型与演化博弈模型,分析结果发现:系统的均衡结果及演化方向与博弈双方的博弈收益矩阵相关,且受到系统初始状态的影响;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概率、企业预期收益、企业自主创新成本等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因素,建议把研发人员、技术需求者以及投资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都吸引到统一的平台中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估、检测、包装和推广。
吴军等人(2006)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制度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是如何约束和规范着科研部门与企业之间行为的,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可以看作是科技成果转化博弈模型中的博弈规则,既保护了发明者的利益,又协调了博弈双方的冲突,促使转化双方进一步加强合作与交流,以实现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双赢目标,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保障。建议企业和科研部门加强合作,在知识产权制度下积极创建新的“纳什均衡”,使合作的双方互惠互利。
(二)三主体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博弈分析
关于政府、科研单位、企业三主体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博弈关系主要有以下观点:
陈庭强等人(2010)从博弈论角度,建立了政府宏观调控下企业和高校间技术联盟的多成员博弈模型,探究企业技术创新、高校科研机构科研费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难题的解决途径。结论表明:产学研技术联盟的良性发展需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政府三方相互协作,更需要三方不断完善技术联盟的发展机制。建议政府部门应积极推进各种体制改革,健全法律体系,建设良好的经济金融环境,为产学研合作提供良好的法律和经济环境;税务部门适当降低企业创新产品的税费,激励双方积极投入开发新产品,提高各类产品的竞争力;高校科研机构则应该积极行动,完善信托责任,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科技创新的成本,把企业的产品创新与自身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刘军山等人(2006)从大学、政府及企业与大学科技园互动博弈的角度分析了大学科技园的发展,得出大学科技园的发展必须是在与大学、政府和企业博弈的条件下才能更理性进行的结论。指出大学科技园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遵循市场规律要求,加快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进一步健全顺应市场要求,有利于抚育企业成长的体制和机制,健全市场化运作。政府及大学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科技园的宏观性协调和指导,但不应介入具体的经营管理,大学科技园应当实行企业化的运作方式,在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下,自觉适应市场的要求,推行优质高效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三)四主体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博弈分析
一些学者将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所有行为主体都纳入了博弈分析的模型,对其博弈过程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朱颖芳等人(2010)分别建立了科技成果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政府与科技成果供给方之间、政府与科技成果需求方之间的博弈模型,全面系统地分析各主体之间的行为。从科技成果转化的供需方看,只要成果转让价格大于零,供给方就会进行转让,对于成果需求方来说,只有购买成果获得的超额利润大于其转让价格,并且成果转让价格小于等于自主开发成本时,成果需求方才会选择购买该成果。从政府与科研机构的角度看,如果政府采取不监督的态度,科研机构就选择不负责,如果政府采用监督的策略,则若不负责科研机构的罚款小于努力时的成本,就会采用不负责的策略,反之,采取负责的策略。从政府和企业的角度看,只要政府不采取鼓励策略,企业就会放弃投资的机会。从中介机构的角度看,由于受观念、科技水平、人才和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等不利因素的制约,中介组织发展相对滞后,服务体系尚不完善,难以为供需双方提供优质、准确的服务。因此必须加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并强化政府监督管理,推动中介组织实现社会化、规范化、网络化、产业化。
李辉、杨海芬(2010)亦以科技成果转移的微观主体为切入点,分析各主体的行为目标以及相互之间的行为博弈。从技术的供需双方看,技术转化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是对超额利润的评估。从政府与科技成果转移供给者角度看,科研人员习惯于从政府手中获得经费,却不能依据市场需求设定和研发科技项目,致使科技与经济相脱节,研究成果难以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政府与需求者的角度看,面对高科技、高风险,企业一般都采取观望态度,促使企业引入科技成果仍主要依靠政府的推动,即便许多产业涉足科技成果转化,其原因也仅在于能够得到政府的资金投入和享受各种优惠政策。从中介机构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看,一方面,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滞后,难以提供优质服务;另一方面,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又取决于供求双方。最后指出科技成果转移和产业化的过程应该包括“研发—实践—再研发”的完整产业链过程。而这个过程也就是“市场需求导向—技术有效供给—技术转移—企业信息反馈—技术升级”的过程,不同主体的共同作用,使得他们在科技成果转移过程中,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获取他们各自的利益和收益。
(四)其他相关研究
部分学者从其他角度出发,探讨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博弈过程。
刘斌、连燕华(2001)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探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供需双方之间的博弈。认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是多方参与的博弈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技术供给方与技术需求方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由于在签约前后,委托-代理关系会发生变化,因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不同阶段、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区别对待;从科研管理角度,应主要关注签约前科研人员与企业家之间的逆向选择问题,以正确把握供需状态,建立与企业的信息沟通渠道。
胡军锋(2007)利用博弈论的有关理论,对政府应构建何种制度环境才能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博弈分析。政府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发挥积极的作用,有选择地进行干预,特别是在构建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环境方面。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安排是各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
秦旭等人(2003)从产学合作出发,认为高等院校和企业的合作模式有3 种,即高校主导模式、企业主导模式及利润分成模式。在高校主导模式下,高校直接建立或并购企业。在企业主导模式下,高等院校进入企业。在利润分成模式下,企业和高等院校各自提供具有优势的资源以分享剩余索取权。因此,高校和企业在谈判中地位又可能出现3种情况:一是高校是领先者,企业的决策依赖于高校的决策。二是企业是领先者,高校的决策依赖于企业的决策来确定自己的技术创新能力。三是高校和企业同时采取决策。高校和企业均同时追求利润最大化,经过博弈,达到纳什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