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其依据再审的原审判决是一审的生效判决的,依据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可以上诉;依据二审生效判决启动再审的,依据二审程序审理。 本案,原告在再审中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自然是可以按撤诉处理,但应当不能撤销原判。
这个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令人无奈的地方。法院不应该有启动诉讼的权利。所谓不告不理。这种情况等于是法院自己打自己的耳光。。。一般来说法院是死活不肯裁定撤销的。通常都缺席宣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