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收取个体户工商管理费属于非法
事实与理由:
1、根据1998.12.03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正)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而这项规定在1998.12.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中已经予以废止(025号)。目前工商局执行的1992.08.11 [1992]价费字414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的附件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的支持按这个通知收费,一个通知就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征收是不合法的。2000.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2、根据2001.11.15《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6号令)
一、保留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66件)
没有包括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文件。
二、需要修改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51件)
第23件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适用范围的规定[1992]价费字414号。
需要修改的这个规定,至今未见修改,不修改即认为无效。
根据2005.04.18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国减负[2005]2号)中规定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涉企收费项目目录规定执行,收取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涉企基金项目目录规定执行,目录以外收取的,企业有权拒缴。
保留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66件)涉企收费项目目录中没有包括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文件。
3、根据2005.04.18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国减负[2005]2号)中规定 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
收取个体户工商管理费明显与这项通知不符。
4、根据2006.07.01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规定 申请制定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请制定收费标准和理由;
(二) 申请制定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
(三)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 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
(二) 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
我们不知道工商局是以什么理由向物价局申请收费许可证的,如果是按“1992.08.11 [1992]价费字414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中 第五条、管理费收入的使用范围。(一)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营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二)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申请的。是工商局向物价局提供了虚假材料。
实际上这项使用范围已经不存在了,按工商局在法庭上的说法,个体工商费已经作为省级财政收入上缴。
如果工商局是按省级财政收入收取个体户工商管理费向物价局申请的收费许可证,这完全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属于对个体户歧视性规定。
因此,我认为物价局没有按法规严格审查这项个体户工商管理费。使的工商局持有不合理的收费许可证向个体户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属于乱发收费许可证和乱收费行为。
向个体工商户收取工商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县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商户收取的一种行政收费项目。时至今日,关于这项收费的非议很多,其主要原因在于,在我国已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它的存在明显缺乏合理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多方面不合时宜,具有很强烈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歧视色彩。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费是当年为了限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而设立的,现在,我国已经大力提倡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已经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写入宪法,有关法律法规也已经直接或间接地取消了这项收费,其使用范围早已不是原来的范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已经成为制约个体私营经济锁链:一是经济负担,每月从几十到几百;二是精力负担,不管再忙,每月都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缴费。
经过反复研究和学习,我发现,个体工商户根本都不应当缴纳管理费,其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没有依法立法收取。
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
三、1998年1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79年至1996年期间发布的60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自行失效或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凡由其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自行失效。《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公布),之二“自行失效或者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1件”中,已经把如下文件予以废止:
0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83〕工商91号 1983.6.25
0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业户收费问题的通知〔83〕工商150号 1983.8.12
0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84〕工商137号 1984.11.12
四、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005年4月1 8日印发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国减负[2005]2号)“三、全面清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收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决定》的规定,对涉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均一律取消。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
五、《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6号令)“保留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66件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包括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文件。
收取工商管理费的收费依据由此被予以彻底取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应当再收取,已经收的(近二年内)应当予以退回。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于1983年6月25日的联合行文《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其第一条是这样说的,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应向他们收取管理费。其第三条同时规定了管理费收取后的用途: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包括:1.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2.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年开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初衷,一是用于个协组织的运转经费。二是用于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和管理。但时至今日,这二条特定理由已没有它的存在基础。首先,各级个私协会作为社团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它的会费收入。其次,根据国家对社会团体经费来源的有关规定,其经费也不应当由一个行政机关,以行政征收方式去筹措。再者,个私协会的的入会原则是自愿,如果一个个体工商户不愿意加入该组织,他也就不应该为该组织承担费用。
而我国目前,正式取消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的省份,我所知道的只有四川一个省。
看来,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的收取,到今天已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005-12-9
我也需要这方面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