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权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及军队保卫部门分别行使,具体如下: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国家安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军队保卫部门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监狱: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公安局,检察院以及其他法律特别授予其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分别行使不同性质和种类的刑事案件侦查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