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没有按日罚款的这个说法,只是对相关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有一处罚限额。对单位不超过30万,对责任人不超过5000元。具体罚款数额由执行局合议。
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没有规定执行罚,只有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才有该罚款,如果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在一万元至三十万元之间。也并非全然是执行局合议。一般由执行局合议后,报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审批,涉及重大问题或存有疑问,还应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