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要以辞职的形式提出,而是要以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单位按照你满三年半不满四年的工龄支付你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个你可以在仲裁要求中增加进去。
因单位未在2008.2.1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单位应当支付你从2008.2月到2008.12月总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从2009.1.1起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辞职不影响仲裁的结果,二者之间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