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新《婚姻法》针对我国婚姻家庭情况,在第46条中增加了对四种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这四种重大过错行为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重婚行为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配偶权。其中的结婚,即包括经法律登记的结婚,也包括事实婚姻。对重婚行为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以责令重婚者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且持续一定的时间。因同居行为引起离婚,或者主要因此而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不仅仅是配偶,还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它所侵害的不单纯是配偶权,同时侵害了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配偶是对配偶一方不尽配偶的扶养、扶助义务,使配偶一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虐待或者遗弃行为,有的是犯罪行为,有的不构成犯罪,对此,无过错方都可以请求婚姻过错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上述四种过错只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且一般在离婚诉讼中一起提出。请求赔偿损害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另外,有人认为赔偿主体应当包括第三人。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与离婚财产分割是不同的。过错方赔偿给对方的损失,以过错方的过错严重程度、受害方受损情况等为计算标准,受害方所获赔偿额可以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数额。
新《婚姻法》规定四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与该法第32条规定前后呼应,体现了《婚姻法》保护无过错方的精神。它可以使无过错方同时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和经济上的补偿,也能制裁和预防家庭婚姻内违法行为的发生,并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更好地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功能。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肯定是零八法学的,那么牛逼!
绝对是08法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