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种情况:第一,别人以其他目的或虚构事实迷惑你,使你签下大名,达到其欺骗目的,而你自己也确实不知情,这种情况下,法律是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也就是你自己),所以担保无效;第二种情况,别人什么也没有要求或者强迫当事人(你自己),你自己就签下了自己的大名,这样的话,法院是不会保护你的(除非你低于14周岁),所以这种情况下担保成立。
担保法中没有具体有这样的规定,但是有基本原则,民法是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从这个原则中我们可以透视出当事人应该对自己所做的民事行为的标的清楚,如不清楚那么就会构成重大误解,这样的合同和行为是可以撤消的.但是这里也的考虑这里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既是善意还是恶意!
不会这么粗心吧,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签的合同,可以不承担责任,但,估计够呛。一旦知道自已为别人莫明其妙的作了担保,要立即、迅速、及时的进行更正,愈快愈好。
如果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可以不承担,但你要有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