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请教一下,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必须要放到本人档案里面吗?能不能不放?这个有没有规定的?

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参考?谢谢您!
2024-11-18 01:42:25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按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证明书应当给付劳动者本人一份,至于是否另放档案里面没有规定,办理退休,是依照劳动者的年龄和缴费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解除合同证明书无关。
法律分析
认定员工违纪,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辞退违纪员工的重要依据,规章制度只有公示过才能对员工产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者向劳动者告知的话,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辞退劳动者的依据。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将该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才能将其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违纪的客观依据,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果单位没有注意搜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就算是劳动者真的违纪,但是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举不出来证据,就要败诉,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因此在员工发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取证。实践中要求劳动者做出书面的检讨或者解释、说明和承诺,留档备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用人单位只有掌握好如上几条,才能在辞退违纪员工时,做到有备无患。在这里,律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做出的辞退决定有瑕疵,可以拒绝服从,并依法主张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回答2: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于到新的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险转移、转移户籍、甚至办失业证等等之用。
  用人单位可以将该证明放入档案,也可以直接交给你,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在放在档案里保存。
  如果你不想放入档案,可以不向新的用人单位提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附:《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回答3:

按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证明书应当给付劳动者本人一份,至于是否另放档案里面没有规定。
办理退休,是依照劳动者的年龄和缴费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解除合同证明书无关。

回答4:

这个没有法律规定的

回答5:

劳动手册、退工证明、社保记录等都可以证明你的工作经历,实在不放心可以请公司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