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中对公文写作的很多规定已做修改,同时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2012版中已作详细规定,“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