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到了检察院,派出所有权利对嫌疑人进行处罚吗

2025-03-04 2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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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案子到了检察院”说明是刑事案件,等待检察院公诉,然后由法院进行审判;派出所对嫌疑人进行处罚在这里问的应该是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前者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后者如查封、扣押、冻结、限制人身自由和行政强制执行等。
  派出所是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十八条,其作出行政决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某行政决定;二是受有权机关(公安局)的委托以该有权机关的名义作出某行政决定。目前法律、法规授予派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决定的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明确以上几点之后:1、行政处罚不同于刑事案件,虽然案件即将进行刑事审判,但是也不妨碍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而如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是在特殊情况下实施的暂时性控制行为或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强制行为。但是根据《刑法》有关条款,一些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判决后的刑罚。(《刑法》第四十一、四十四、四十七条);
  2、虽然派出所可以做出行政处罚,但是要留意其做出处罚决定类型是什么,以及是以自己的名义抑或是同级公安机关的名义,若超出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则是违法的(如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

  (以上仅供参考)